p.MsoNormal,li.MsoNormal,div.MsoNormal{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p.MsoFooter,li.MsoFooter,div.MsoFooter{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ab-stops:center207.65ptright415.3pt;layout-grid-mode:char;font-size:9.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p.CharCharCharChar,li.CharCharCharChar,div.CharCharCharChar{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font-size:12.0pt;font-family:MingLiU;color:black;}div.Section1{page:Section1;}刑事裁定书(2013)内刑一复字第30号被告人卢存年,男,196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人,小学文化,捕前暂住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系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五原县看守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存年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巴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存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卢存年与被害人李某甲系连襟,卢存年与李某甲之妻李某乙曾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2年10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卢存年酒后来到李某甲家,因家庭纠纷和矛盾等问题与李某甲发生口角,后卢存年用菜刀朝李某甲头部砍击数刀,致李某甲当场死亡。被告人卢存年遂拿着李某甲的手机逃离现场返回其家中。同年10月24日凌晨2时53分,被告人卢存年用被害人李某甲的手机打电话向五原县公安局投案,后公安人员在卢存年家将其抓获。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切头部致颅骨及脑组织破碎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证人李某丙、李某乙、卢某、刘某某、杜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物证检验报告,法医尸体检验报告,被告人卢存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存年因家庭纠纷和矛盾,持菜刀砍击被害人头部及身体数下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情节及后果严重,应予依法严惩。鉴于被告人卢存年作案后主动打电话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核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核准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巴刑一初字第7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卢存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闫明旺
审判员张晓农
代理
审判员娄智文二O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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