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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182号

微软公司与苏州市方大计算机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7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当事人
微软公司;苏州市方大计算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182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市微软路1号。法定代表人本杰明·欧·奥多夫(BenjaminO.Orndorff),助理秘书。委托代理人谷明亮,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轶冰,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方大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滨河路588号2幢B710室。法定代表人袁学良。

原告微软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方大计算机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原告微软公司于2013年9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方大计算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微软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64元,减半收取为4882元,由原告微软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燕芳

代理

审判员  樊 华

代理

审判员  林银勇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蔚珏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