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盐法刑初字第17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文彬,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田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深盐检刑诉(2013)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彬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何红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文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6月28日上午,被告人黄文彬来到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海滨公园。16时40分许,黄文彬在大梅沙沙滩一个橙色飞人雕塑旁伺机盗窃了被害人饶为星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在逃离作案现场时,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巡警大队便衣伏击民警发现并且抓获。便衣民警当场在黄文彬身上查获该手机。后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957元。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文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彬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文彬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文彬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3年11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 玉 财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欣怡(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