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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新聚商初字第59号

陈韦名与冯兴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韦名,冯兴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聚商初字第59号

原告:陈韦名。

被告:冯兴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韦名与被告冯兴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韦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0元,依法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陈韦名负担。

审 判 长  汤志刚

审 判 员  张 珍

人民陪审员  梁祖利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