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聚商初字第59号
原告:陈韦名。
被告:冯兴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韦名与被告冯兴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韦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0元,依法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陈韦名负担。
审 判 长 汤志刚
审 判 员 张 珍
人民陪审员 梁祖利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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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韦名与冯兴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聚商初字第59号
原告:陈韦名。
被告:冯兴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韦名与被告冯兴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韦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0元,依法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陈韦名负担。
审 判 长 汤志刚
审 判 员 张 珍
人民陪审员 梁祖利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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