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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立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朱立柱因琐事报复杀人,其犯罪手段凶狠,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考虑到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等情节,对朱立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原审已予考虑。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核准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齐刑一初字第34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朱立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景辉
代理
审判员郭宁
代理
审判员李雪
二○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宫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