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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环商初字第342号

吴荣根与张永康、陈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7
公开日期
2014-01-23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荣根,张永康,陈志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环商初字第342号

原告:吴荣根。

被告:张永康。

被告:陈志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荣根与被告张永康、陈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荣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永康、陈志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荣根撤回对被告张永康、陈志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吴荣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施佳萍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顾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