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661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
委托代理人:张凡。
委托代理人:朱宇文。
被告:珠海市昌安假日酒店。投资人:林文宣。
被告:林文宣。上述二被告的
委托代理人:黄义勇。上述二被告的
委托代理人:冯力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珠海市昌安假日酒店、被告林文宣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陈 发
代理
审判员 马 艳
人民陪审员 卞 莉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敏儿
书 记 员 梁荣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