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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矾商初字第85-2号

陈庆泽与李孝让、陈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庆泽,李孝让,陈秋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矾商初字第85-2号

原告:陈庆泽。

委托代理人:林正俊。

被告:李孝让。

被告:陈秋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泽诉被告李孝让、陈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泽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庆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陈庆泽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黄通利代理陪审员  池长该

人民陪审员  李敏聪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章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