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矾商初字第85-2号
原告:陈庆泽。
委托代理人:林正俊。
被告:李孝让。
被告:陈秋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泽诉被告李孝让、陈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泽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庆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陈庆泽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黄通利代理陪审员 池长该
人民陪审员 李敏聪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章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