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5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同,男,汉族,1962年10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文伟娜,系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凤勤,女,汉族,1966年9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文伟娜,系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辛桃红,女,汉族,1990年1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连明,系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舒,系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彭同、黄凤勤因与被上诉人辛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东一法民一初字第10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3年7月4日收到上诉人上诉状,并于2013年7月8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单》,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杜新春
审 判 员 李远伦
代理
审判员 王九龙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玉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