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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559号

彭同、黄凤勤与辛桃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7
公开日期
2014-02-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同,黄凤勤,辛桃红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5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同,男,汉族,1962年10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文伟娜,系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凤勤,女,汉族,1966年9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文伟娜,系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辛桃红,女,汉族,1990年1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连明,系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舒,系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彭同、黄凤勤因与被上诉人辛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东一法民一初字第10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3年7月4日收到上诉人上诉状,并于2013年7月8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单》,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杜新春

审 判 员  李远伦

代理

审判员  王九龙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玉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