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平商初字第22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平度市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组织机构代码67527502-9。代表人刘智玉,支行长。委托代理人赵爱军,男,1975年2月2日生,汉族,支行职工,住该行。被告张金辉,男,1964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王钦武,男,1960年6月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张显法,男,1958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平度市支行诉被告张金辉、王钦武、张显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禚春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平度市支行诉称,2012年5月21日,被告张金辉与原告签订《小额借款联保协议书及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张金辉发放借款50000元,约定年利率14.58%,逾期按约定利率的50%计收罚息,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借款到期日为2013年4月21日。张培虎、王钦武、张显法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张金辉无正当理由未足额偿还上述借款本息。现被告张培虎已死亡。要求判令:1、被告张金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9999.99元,至2013年7月23日利息3286.63元,共计53285.73元;2、被告王钦武、张显法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金辉辩称、借款属实,请求调解处理。
被告王钦武、张显法辩称,担保属实,要求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金辉于2013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市支行借款本息53285.73元(利息截止2013年7月23日)。
二、被告王钦武、张显法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566元,由被告张金辉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张金辉在支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禚春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雅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