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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603号

余勇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邝修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7
公开日期
2014-02-17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当事人
余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邝修兴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6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勇,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小兵,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东城中路恒福大厦1-2楼。

负责人:李伟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庆波,广东科德(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凯君,广东科德(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审

被告:邝修兴,男,1977年4月出生,汉族。

上诉人余勇与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以及原审被告邝修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三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3年7月23日收到上诉人上诉状,并于同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单》,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余勇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杜新春

审 判 员  李远伦

代理

审判员  王九龙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丽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