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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676号

N.I.与胡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7
公开日期
2020-01-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胡某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676号原告N.I.,男,1942年9月17日出生,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金晶,上海现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情怡,上海现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女,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龙昌军,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N.I.与被告胡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后,被告胡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继承人胡蓉死亡前一直住在浦东新区松林路XXX号XXX幢XXX室,故其死亡时的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本案系争遗产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林路XXX号XXX幢XXX室房屋和寿险保险金259904元,显然房屋的金额较大,为主要遗产。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继承人胡蓉死亡时的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厦门路XXX弄XXX号,属本院辖区,应属本院管辖。被告提出被继承人胡蓉死亡时的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林路XXX号XXX幢XXX室,因该主张不符合法律对继承案件的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胡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N.I.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胡某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冰清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