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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刑四复字第70号

冀宏彬故意杀人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7
公开日期
2013-11-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裁判文书全文

p.MsoNormal,li.MsoNormal,div.MsoNormal{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p.MsoFooter,li.MsoFooter,div.MsoFooter{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ab-stops:center207.65ptright415.3pt;layout-grid-mode:char;font-size:9.0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div.Section1{page:Section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3)粤高法刑四复字第70号被告人冀宏彬,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冀宏彬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3)东中法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一、被告人冀宏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冀宏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8432.34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2年10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冀宏彬来到东莞市长安镇某旧巷,与张某乙(女,殁年43岁)谈好性交易价格后,在张某乙租住的某路六巷12号进行了性交易。期间,冀宏彬认为张某乙语气不友善而心生不满。性交易结束后,冀宏彬掏出一把水果刀捅刺张某乙颈部、胸部数刀,致张当场死亡。王某某、张某丙闻讯后赶到,在与冀宏彬搏斗时被冀宏彬持铁管打伤头部和手部。后冀宏彬逃离现场,并拿走张某乙房内的现金约200元。上述事实,有一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李某某、韩某、罗某某、何某、张某丁、谢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张某丙的陈述、王某某、张某丙、韩某对被告人冀宏彬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DNA鉴定结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冀宏彬到案后即供认犯罪。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宏彬无视国法,故意持刀捅刺他人身体要害部位,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冀宏彬在杀人后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冀宏彬作案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大,后果特别严重,本应处以死刑,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核准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刑一初字第85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冀宏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建兵

代理

审判员毕凯先

代理

审判员蔡晶

二○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邝达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法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