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9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林洪。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春全。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方卫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林省。委托代理人张振霄。
上诉人方林洪、黄春全为与被上诉人方林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2)金东曹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方林省诉称,其与方林洪系兄弟关系。2011年5月18日早上,张如艳(弟媳妇)告诉其被方林洪、黄春全谩骂一事。其遂到方林洪家中质问而与方林洪发生争执,方林洪将其摁倒在地,并与黄春全一起殴打其。该案经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认定,并经金华市公安局复议,方林洪、黄春全殴打其的事实成立,对两人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现要求方林范例、黄春全赔偿其医疗费13815.64元、护理费1890元(27天×7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27天×30元/天)、营养费1941.57元(27天×71.91元/天)、交通费121.5元,合计18578.71元。原审被告方林洪、黄春全辩称,方林省与其��间本来就有很大的矛盾,该事由张如艳引起的。双方已经很多次闹到法院了,到法院拿判决书的时候,方林省打了方林洪,方林洪看在是兄弟的份上,没有计较。方林省存在心脏病等疾病,对方林省的用药及费用有异议。因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应参加作证的证人未作证,现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原判认定,方林洪、黄春全系夫妻关系。方林省与方林洪系兄弟关系。2011年5月18日8时许,方林省与方林洪在方林洪家门口发生争吵后,方林洪将方林省摁倒在地并用手进行殴打,黄春全用木棒殴打方林省,致使其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当日,方林省被送往金华市第二中医院治疗,金华市第二中医院建议转院治疗,于当日转金华广福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27天,花去医疗费13799.64元。同年8月6日,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曹宅派出所对该纠纷进行调解未果后,金华��公安局金东分局分别对方林洪、黄春全做出金东公行决字(2011)第375号、第376号处罚决定书。方林洪、黄春全不服,向金华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1月15日,金华市公安局作出维持金东公行决字(2011)第375号、第376号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方林洪、黄春全在法定期限内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2年2月23日,该院作出(2011)金东行初字第5号、第6号行政判决书,维持金东公行决字(2011)第375号、第376号处罚决定书。2012年方林省曾诉至法院,于9月12日撤回起诉,同年10月15日,其再次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四:
一、方林洪、黄春全是否致伤方林省。该院认为,由该案所引起的行政处罚分别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该院作出维持金东公行决字(2011)第375号、第376号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在��其他足够反驳的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该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故方林洪、黄春全共同致伤方林省的事实,依法予以认定。方林洪、黄春全应依法承担赔偿方林省相关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方林省的治疗费用是否合理。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方林洪、黄春全虽怀疑方林省存在心脏病等疾病可能产生医疗费用不合理,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医疗费用用存在不合理的相关证据,也未对方林省的医疗费用合理性提出鉴定申请,故对其提出方林省的医疗费用存在不合理的辩解不予采纳。
三、具体赔偿项目的数额认定。方林省的医疗费用应根据其医疗费用票据进行据实认定,审核其医疗费用票据总额为13799.64元。方林省在庭审中未对赔偿标准进行变更,系其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方林省共住院27天,故其住院伙��补助费应为810元、护理费未1890元。因其受伤后恢复机体功能需要相应的营养支持,结合病历中出血等记载,其主张的营养费合理。方林省为就诊等,势必产生一定的交通费用,故其主张的交通费合理。以上损失合计18562.71元。
四、方林省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方林省与方林洪系亲兄弟,在处理涉及妯娌等关系时,应多沟通协商处理,故从本次纠纷的成因及双方扭打的事实看,方林省对本次纠纷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相应减轻方林洪、黄春全的赔偿责任。结合双方在纠纷过程中过错的大小,本案以方林洪、黄春全承担本次损失的80%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
一、由被告方林洪、黄春全赔偿原告方林省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4850.17元(18562.71×80%),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方林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方林省负担52元,被告方林洪、黄春全负担212元。一审宣判后,方林洪、黄春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对本案医疗费用票据13799.64元予以支持严重错误,其中住院收费收据12928.44元中没有收费项目明细。为此,其向金华广福医院调取了方林省住院期间的收费项目明细,发现住院用药均系治疗其原有疾病,故与本次外伤无关。方林省住院所用药物明显超过普通轻微伤治疗所需用药范围,属于不合理用药,不应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方林省系医保人员,其在医保中已报销的医疗费,不应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一审认定的营养费和护理费错误。本次打架因张如燕到方林省家挑事后,方林省冲入方林洪家打方林洪胸口,假设方林省不闹事就不会引发打架事件,一审认定方林洪、黄春全承担80%的损失显失公平,方林省及张如燕均存在很大过错。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方林省答辩称,其在医院的医疗费用完全是因为与方林洪、黄春全打架引起的,且治疗打架受伤的费用医保不能报销。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方林洪、黄春全向本院提供浙江金华广福医院病人费用汇总表,证明方林省用药不合理,治疗费用与软组织挫伤完全无关;另其申请对涉案的方林省门诊和住院所有检查、治疗及用药与本次伤害的关联性及治疗合理性进行鉴定。方林省质证认为,对费用汇总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其住院的费用与本次打架致伤无关;其同意以上鉴定内容。
本院认为,因质证方对费用汇总表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另,本院就涉案的方林省门诊和住院检查、治疗及用药与本次伤害的关联性及治疗合理性委托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但因鉴定申请人方林洪、黄春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该所遂决定对委托项目不予受理并退回本院。二审中,方林省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二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涉案的纠纷经过由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程序确认,并由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查明,故方林洪、黄春全打伤方林省的事实清楚。方林洪、黄春全应当对方林省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偿责任,其提出其未打伤方林省的抗辩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方林省的医疗费,方林洪、黄春全在一审中未提出医疗费用关联性、合理性的鉴定申请;二审中,其在本院同意其鉴定申请并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后,未履行缴纳鉴定费用的义务而被退回鉴定项目,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权利。故方林洪、黄春全未能证明方林省的医疗费与本次伤害无关或存在不合理用药,其应当承担方林省的医疗费用损失。方林省虽有医保,但致其损伤的侵权人明确,且其也未行医保报销,故方林洪、黄春全提出应当剔除已在医保报销的医疗费之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的营养费和护理费均属合理。至于责任分配问题,一审已根据方林省的过错减轻了方林洪、黄春全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方林洪、黄春全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4元,由方林洪、黄春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金 桦
审 判 员 杜月婷
审 判 员 陈旻尔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周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