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单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被执行人闫明金,住单县。被执行人曹伟,住单县。被执行人刘忠伟,住单县。被执行人崔红军,住单县。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单商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朴
审判员 乔 刚
审判员 丁继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宝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