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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执字第00356-1号

乔丽君与何桂英、王天军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乔丽君,何桂英,执行王天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356-1号申请执行人乔丽君,女,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何桂英,女,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执行王天军,男,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晓梁,陕西睿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安汉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乔丽君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巳达成执行协议,且当事人巳按协议执行履行,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晏 斌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瑞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