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356-1号申请执行人乔丽君,女,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何桂英,女,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执行王天军,男,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晓梁,陕西睿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安汉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乔丽君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巳达成执行协议,且当事人巳按协议执行履行,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晏 斌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瑞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