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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单执字第715号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申请执行王中栋等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中栋,王忠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梅爱国,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许强,该社职工。被执行人王中栋,男,1973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忠金,男,1988年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12)单商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

二0一三年六月八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12)单商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光纯

审判员  刘善福

审判员  胡新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