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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中民二终字第64号

邓建华与洪江市虎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建华,洪江市虎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中民二终字第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建华。委托代理人唐乐群,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江市虎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江市龙田乡纤维板材厂后面,组织机构代码67802410-2。法定代表人袁宏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余良。

上诉人邓建华因与上诉人洪江市虎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虎林木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12)洪法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陈利建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郭家法、何志良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邓建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唐乐群、上诉人虎林木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宏林及其委托代理人贺余良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邓建华在一审的诉讼请求系主张对虎林木业公司2009年4月15日的120万元和2011年5月10日的20万元两项借款本息,共计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一审判决主文仅对邓建华120万元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作出处理,尚遗漏20万元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未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12)洪法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陈利建

审 判 员  何志良

审 判 员  郭家法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周丽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