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无民初字第00886号原告杜某,男,1985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无极县村人,现住本村。被告魏某,女,1984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无极县中村人,现住本村。
原告杜某与被告魏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刘三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经合法传唤未参加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相处时间不长便于2012年8月3日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和,经常争吵,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21600元,拜钱7000元及金戒指、金挂坠、金耳钉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魏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21600元,拜钱7000元及金戒指、金挂坠、金耳钉的事实和理由。3、被告在原告家的个人财产情况。4、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结婚登记情况。2、安城村委会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因结婚,现原告家庭生活困难。3、无极县人民法院(2013)无民初字第0054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曾向本院提出过与被告离婚,原告于2013年4月25日以被告做妊娠手术不足六个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魏某未提供证据。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和对被告的询问,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经几次接触,于2012年8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农历6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被告系再婚。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婚后被告曾怀孕,后因身体不适,经与原告协商于2012年农历11月29日做过一次流产手术。2013年4月11日下午原告去被告娘家因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争吵,后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起诉离婚,后于2013年4月25日以被告做妊娠手术不足六个月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今年7月15日原告又一次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被告不同意离婚。基于上述事实,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及相关问题,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交往一段时间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结婚仪式,说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还可以。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当中,未有大的矛盾发生,说明原被告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为家庭生活琐事争吵而分居,因分居时间短,且经调解,被告不同意离婚,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能够正确处理家庭中出现的夫妻矛盾,相互理解,原被告还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杜某与被告魏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三顺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兰云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