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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山民初字第1632号

原告河北华丹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段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5
公开日期
2014-06-16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河北华丹投资有限公司,段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山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河北华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法定代表人李双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段誉。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华丹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段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华丹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文卿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艾 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