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588号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顺德大良镇家乐村二座801室。法定代表人陈明菊,总经理。被告青岛万信包装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店子镇昌里村。法定代表人张万新,总经理。
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英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万信包装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0月18日以前,被告在原告处订购货物,并约定原告供货到被告处,货到付款。然被告多次以资金紧张为借口未付清全部货款,期间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原、被告对清被告所欠货款数量,被告为原告出具对帐单,并约定付款时间。但被告一直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直到现在仍未清偿所欠货款。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35091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青岛万信包装涂料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无法向被告青岛万信包装涂料有限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本院经查证亦不能确定被告青岛万信包装涂料有限公司的确切住址。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青岛万信包装涂料有限公司住址不详,致文书无法送达,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名称和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英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退还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英化工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尚丰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培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