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397号
申请执行人:吴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合浦县XX乡。
被执行人:XX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XX县XX镇。
法定代表人:叶XX,局长申请执行人吴XX与被执行人XX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36020元和利息316130.94元及返还诉讼费1543元,合计653593.94元,申请执行费8936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北民一终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己将执行款50000元交到本院并由本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大,同时被执行人因资金紧张,无能力在在执行期内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合执字第397号案予以结案。本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宗显
审 判 员 周胜伟
代理
审判员 莫武翊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