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李成路,男,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家住南充市被执行人四川省雪宝矿泉水有限公司(原四川省上田矿泉水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绵阳市。案由劳动合同纠纷。本院受理李成路申请执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绵民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省雪宝矿泉水有限公司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详见查扣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志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