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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执字第841号

李成路与四川省雪宝矿泉水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成路,四川省雪宝矿泉水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李成路,男,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家住南充市被执行人四川省雪宝矿泉水有限公司(原四川省上田矿泉水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绵阳市。案由劳动合同纠纷。本院受理李成路申请执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绵民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省雪宝矿泉水有限公司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详见查扣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志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