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江汉民特字第00018号
申请人:周建勤,女,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周建勤要求宣告邱槊年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周建勤诉称,其夫邱槊年于2004年12月19日从家中走失,经多方查找音讯全无。故现申请人诉至本院,请求宣告邱槊年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邱槊年,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一垸17号4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2550615061系申请人周建勤之夫。2007年7月申请人周建勤曾到所在社区反映被申请人邱槊年外出未归。2011年7月26日,申请人周建勤在长江日报上刊登寻人启事,寻找被申请人邱槊年下落,但被申请人邱槊年仍无音讯,至今未归。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8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邱槊年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邱槊年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建勤已提供有关机关关于被申请人邱槊年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本院亦依法发出寻人公告。现公告期满,被申请人邱槊年仍下落不明。从2007年申请人周建勤向社区反映被申请人邱槊年走失至今已下落不明达六年。申请人周建勤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邱槊年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邱槊年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马 佳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飞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