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京民初字第2152号原告曹为龙。委托代理人彭斌,镇江市润州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龙海。
原告曹为龙与被告邓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周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为龙的委托代理人彭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龙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为龙诉称:2012年5月6日、9月29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共计2万元,并出具了两份借条,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被告邓龙海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曹为龙人民币壹万元整。”2012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曹为龙人民币壹万元整,于2012-10-8归还,逾期每日罚款贰万元整。”后被告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由借条、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由借据为凭,该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承诺承担还款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邓龙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曹为龙借款本金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被告邓龙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周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乐娟(上诉须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