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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安执字第26号

张某与崔家桥乡某村委会欠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崔家桥乡某村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安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崔家桥乡某村委会。张某诉崔家桥乡某村委会欠款纠纷一案,于2003年4月29日审结,该案(2003)安经一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崔家桥乡某村委会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崔家桥某村委会在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绍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