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某,女,1992年4月2日出生,汉族。杨某诉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9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1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韩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韩某在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绍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