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00187号申请执行人任某,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任某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5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2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刘某在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绍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