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三民初字第2896号
原告:陈柏青。
原告:麻仲敏。
被告:彭建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柏青、麻仲敏与被告彭建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预交期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颜崇妙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叶小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