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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三民初字第2896号

陈柏青、麻仲敏与彭建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4
公开日期
2014-04-30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三民初字第2896号

原告:陈柏青。

原告:麻仲敏。

被告:彭建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柏青、麻仲敏与被告彭建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预交期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颜崇妙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叶小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