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0095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3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李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20日审结,该案(2012)安许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张某在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绍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