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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安执字第60号

管某与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管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安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管某,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195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管某诉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6年5月18日审结,该案(2006)安民水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李某在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绍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