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安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管某,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195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管某诉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6年5月18日审结,该案(2006)安民水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李某在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绍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