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0707号申请执行人某信用社。被执行人吴某,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某信用社诉吴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0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铜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吴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吴某在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绍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