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0800号申请执行人耿某,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行人李某,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耿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14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李某在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绍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