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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00800号

耿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耿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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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0800号申请执行人耿某,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行人李某,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耿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14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李某在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绍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