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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1308号

申请执行人孙富功与被执行人王富庆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富功,王富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1308号申请执行人孙富功。被执行人王富庆。申请执行人孙富功与被执行人王富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59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2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425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下落,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130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士勤

审判员  刘 虎

审判员  季 承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戚 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