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1879号原告郑某。被告林某甲。
原告郑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9日起诉,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潘胜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被告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起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生育儿子林某乙。婚前双方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被告长期不务正业,游手好闲,经常被人要债,甚至还把原告亲自盖的三层楼房卖掉还赌债,致使原告和儿子无家可归。2007年,被告还教唆、诱导原告从事异性按摩,挣钱供被告挥霍。被告还经常辱骂、殴打被告。多年来,原告苦心规劝被告,但被告仍劣性不改。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准:1、原、被告离婚;2、儿子已成年无需抚养;3、双方无财产分割;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林某甲庭前答辩称:被告对原告诉称关于双方认识、结婚、生育子女等事实某。
原告诉称的其他内容均不是事实。被告从来没有赌博,家里卖掉房子是因为之前做生意亏本了,并非欠赌债将房子卖了。作为一个男人,被告根本不会唆使原告去做什么按摩。另外,双方并没有长期分居,而是四个月前被告跟别人跑了,双方才开始分居,之前双方一直住在一起。关于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除非原告拿出100万元补偿给被告,被告才同意离婚。
被告林某甲答辩称:被告对双方认识、登记结婚时间均记不清楚了。
原告诉称被告游手好闲,赌博欠债卖掉房子还债等都不是事实。被告也没有叫原告去按摩,也没有殴打原告。因为原告在外面跟了其他男人,才提出要求离婚。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2、户籍证明、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及婚生子的身份情况;证据3、结婚登记申请书,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没有意见,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郑某与被告林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林某乙,现已成年。婚后,双方时有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架。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与被告林某甲经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时间,且生育了一个儿子,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在共同生活中难免会发生或大或小的争吵,但并未累积至严重矛盾,只要双方互相体谅,彼此宽容,齐心协力,多为家庭子女着想,则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原告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原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多预交的受理费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退少补),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13。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潘胜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建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