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章刑初字第28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汉族,1987年8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中专文化,农民,住章丘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彭某,男,汉族,1993年8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章丘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鲁章丘检刑诉(2013)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彭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彭某伙同李伟、李飞(均另案处理)等人与徐朋、万坤(均另案处理)等人约定在章丘市鼓风机厂门口附近斗殴,当被告人刘某、彭某等人驾车赶赴现场后,未发现对方人员,此时被害人张某驾驶汽车从此经过,被告人刘某、彭某等人将张某误以为对方派来人员,遂将其拦截,并持镐把、砍刀等工具将张某驾驶的“吉利美人豹”轿车砸坏,同时将张某右前臂、右下肢等部位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右前臂损伤为轻伤,右下肢损伤为轻微伤;经章丘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坏的“吉利美人豹”轿车损失为6640元。另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被告人刘某、彭某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1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报案记录、抓获记录,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常某某、何某某的证言,章丘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章丘市公安局作出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章丘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张某的住院病历、伤情照片、司法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刘某、彭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彭某公然藐视法纪、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彭某及亲属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二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彭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刘 剑
人民陪审员 王凤霞
人民陪审员 刘铁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