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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38号

黄超玲诉林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03-17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超玲,林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38号原告黄超玲,女,汉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告林武,男,汉族,1971年6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原告黄超玲诉被告林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莫朝居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超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3年认识,于2007年7月1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后生下儿子XX,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亦无固定工作,且有严重的暴力倾向,生活频频发生争吵、打斗,生活中多次将原告打伤并请求原谅。2013年5月7日被告道听途说,听闻原告与他人有染(原告是无辜的),将原告打伤,并开放家中煤气同归于尽,原告逃跑报警后,警察赶到现场并立案。事发已有两个月,被告林武并无悔意,也未支付儿子的任何生活费用,据此,原告的身心多次受挫,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儿子,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另外双方无共同的财产、债务。被告林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也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7月16日登记结婚,2008年2月23日生下儿子XX,2013年5月7日双方发生纠纷,被告动手殴打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儿子出生证明、户口本、人民调解协议书、相片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告起诉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原告还是坚持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准予离婚情形是: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情形。本案中原告提供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相片及庭审陈述能够相互映证被告存在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综上,原告起诉离婚符合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

二、关于原告要求抚养儿子XX的问题。

本院认为子女的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同时兼顾考虑子女随其生活时间,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等情况,

本院认为由原告抚养儿子XX较为适宜。根据珠海市的生活水平,原告要求的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属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黄超玲与被告林武离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XX由原告黄超玲抚养,被告林武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XX年满十八周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林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莫朝居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晓芬附相关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