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民初字第731号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卫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梁文江、梁晶晶。原告丁迪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迪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舒建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蔡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