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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仙商初字第493号

郑森华与陈波、浙江省仙居县大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森华,陈波,浙江省仙居县大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卫江,浙江省仙居县天与滑板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仙商初字第493号

原告:郑森华。

被告:陈波。

被告:浙江省仙居县大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燕华。

被告:郑卫江。

被告:浙江省仙居县天与滑板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森华与被告陈波、浙江省仙居县大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卫江、浙江省仙居县天与滑板车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森华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森华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森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50元,减半收取16275元,由原告郑森华负担。

审 判 长  吴宇明

人民陪审员  张定余

人民陪审员  蒋朝旺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陈巧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