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仙商初字第493号
原告:郑森华。
被告:陈波。
被告:浙江省仙居县大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燕华。
被告:郑卫江。
被告:浙江省仙居县天与滑板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森华与被告陈波、浙江省仙居县大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卫江、浙江省仙居县天与滑板车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森华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森华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森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50元,减半收取16275元,由原告郑森华负担。
审 判 长 吴宇明
人民陪审员 张定余
人民陪审员 蒋朝旺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陈巧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