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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临商初字第2690号

徐正华与李远、邬赛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03-17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徐正华,李远,邬赛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临商初字第2690号

原告:徐正华。

被告:李远。

被告:邬赛虹。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正华与被告李远、邬赛虹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迎春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童 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