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临商初字第2690号
原告:徐正华。
被告:李远。
被告:邬赛虹。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正华与被告李远、邬赛虹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迎春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童 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