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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134号

杜某与韩某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03-28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某,韩某,陈某,郝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134号申请执行人杜某。被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郝某。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韩某、陈某、郝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定民初字第01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三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韩某、陈某、郝某给申请执行人赔偿医疗费74706.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护理费634.8元、误工费12835.2元,共计88226.8元,执行时应扣除被执行人韩某已付3500元和被执行人陈某已付的27000元。现由被执行人陈某、郝某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33526.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00元,执行费765元,下欠27000元由被执行人韩某于2013年10月11日前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案件款33256.8元及案件受理费2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法执字第001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屈文学

审判员  孙海宏

审判员  张子岗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卜晓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