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2228号
原告:姜常银。
委托代理人:慎伟达、蔡海英。
被告:张坚强。
被告:徐奇。
委托代理人:蔡水鑫、王斌。
原告姜常银与被告张坚强、徐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996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赵琴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常银的委托代理人慎伟达、被告张坚强、被告徐奇的委托代理人王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12年9月,被告张坚强承包了被告徐奇经营的大唐唛歌娱乐有限公司的装修工程,并雇佣了原告姜常银做工。被告张坚强尚欠其劳动报酬9965元未付清,事实清楚,现原告要求被告张坚强支付该款之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徐奇共同承担劳动报酬的支付责任,缺乏法律依据,特别是两被告之间尚欠工程款的情况有较大争议,故本院无法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坚强应支付原告姜常银劳动报酬计人民币9965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姜常银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张坚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赵琴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