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730号
原告:张国武。
被告:吴钢。
被告: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武与被告吴钢、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武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晓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廖文艳 来源:百度“”
张国武与吴钢、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730号
原告:张国武。
被告:吴钢。
被告: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武与被告吴钢、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武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晓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廖文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