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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商初字第730号

张国武与吴钢、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01-17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国武,吴钢,李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730号

原告:张国武。

被告:吴钢。

被告: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武与被告吴钢、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武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晓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廖文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