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0836号原告梁爱明,女,1961年4月5日生,汉族。原告陈秀荣,女,1958年3月21日生,汉族。原告尹彦秋,女,1969年1月23日生,汉族。被告青岛丰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梁爱明、原告陈秀荣、原告尹彦秋与被告青岛丰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受理后,经本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原告梁爱明、原告陈秀荣、原告尹彦秋与被告青岛丰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务(雇佣)合同纠纷并非必要共同诉讼,三原告应当分别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爱明、原告陈秀荣、原告尹彦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赵方栋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邓俊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