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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1444-1号

陈琦与樊惠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03-10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琦,樊惠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1444-1号

原告:陈琦。

委托代理人:王立江。

被告:樊惠康。

委托代理人:何百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琦诉被告樊惠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琦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陈琦负担。

审 判 长  黄关水

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

人民陪审员  朱先淼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玉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