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1444-1号
原告:陈琦。
委托代理人:王立江。
被告:樊惠康。
委托代理人:何百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琦诉被告樊惠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琦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陈琦负担。
审 判 长 黄关水
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
人民陪审员 朱先淼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玉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