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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民初字第03094号

高保平与王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02-2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保平,王亚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神民初字第03094号原告高保平,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亚平,男,汉族,1990年7月28日出生。

原告高保平诉被告王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保平和被告王亚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保平诉称:2013年4月9日,被告王亚平因贩卖树苗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14000元,承诺七日内还款,并给付原告2000元好处费。因原、被告很熟悉,故被告并未向原告出具借款条据。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该笔借款时,被告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亚平偿还原告借款1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高保平向法庭提交了一下证据:证人高玉兵、XX出具的证言,证明被告王亚平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王亚平辩称:本被告并未向原告借款。贩卖树苗属实,但购买树苗的款项系本被告所有。被告王亚平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王亚平对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与证人高玉兵、XX合伙购买树苗,购买树苗、运费等共计支出12000元,均系本被告支付的。现生意失败,二证人不愿意承担责任。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王亚平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观点,且证人高玉兵、XX均在借款现场,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4月9日,被告王亚平因贩卖树苗缺少资金,打电话向原告借款,承诺七日内还款,并给付原告2000元好处费。后与高玉兵、XX一起前往原告处取款,原告给付现金14000元,被告并未向原告出具借据。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生意失败拒不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亚平向原告高保平借款,因双方关系较好,没有出具书面借据。民间借贷关系一般以书面借条为证,在没有书面借条的情况下,需要相应的证据证实。原告高保平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证人高玉兵、XX的证言,能证实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王亚平依法负有及时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王亚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高保平借款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告王亚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郄小平

代理

审判员  李 雯

人民陪审员  刘 荣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秀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