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钢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关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晓东。原审被告郭利利。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金志坚。
上诉人杜钢桥为与被上诉人吕关土、吕晓东、原审被告郭利利、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东阳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杜钢桥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中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杜钢桥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上诉人杜钢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杜钢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玲玲
审 判 员 黄良飞
代理
审判员 钱 萍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何晓慧第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