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平执字第2066号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06-13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王国林,于进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平执字第2066号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古岘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崔巍峰,行长。被执行人王国林,农民。被执行人于进庆,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国林、于进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国林、于进庆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合乎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8)平民二初字第4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336元,由被执行人王国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林

审判员  王德军

审判员  黄永亭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卢宝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