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成执字第286-1号 移送执行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胡永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年9月5日(2011)成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没收胡永现个人全部财产一案。 执行中向被执行人胡永现送达执行通知书,调查了解其财产情况。现查明,被执行人胡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1)成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邱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蔡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