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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兴临民初字第1020号

黄建中与被告李迎庆、赵同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02-20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建中,李迎庆,赵同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泰兴临民初字第1020号原告黄建中。委托代理人严长俊。被告李迎庆。被告赵同英。

原告黄建中诉被告李迎庆、赵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建中的委托代理人严长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迎庆、赵同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建中诉称,2012年9月3日,被告李迎庆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被告李迎庆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底还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未偿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现原告起诉两被告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李迎庆、赵同英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9月3日,被告李迎庆因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约定月底还款,被告李迎庆出具借条一份。到期后经原告索要,两被告未偿还。现原告起诉两被告立即偿还上述款项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所提供的借条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虽未约定利息,但被告逾期不偿还原告借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逾期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依法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迎庆、赵同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黄建中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201101040058888)。

审 判 员  於建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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